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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嫌不明码标价 天津市宝坻区一家美容养生馆被处罚
  •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1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宝价案〔2020〕1号显示,天津市宝坻区沛然美容养生馆提供美容养生服务不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第十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的,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我机关于2020年1月3日接全国12315平台投诉件,反映天津市宝坻区沛然美容养生馆提供按摩服务收费2000元,无明码标价,望我单位核实处理此事。办案人员于2020年1月7日前往位于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原筑小区15号楼1单元303的天津市宝坻区沛然美容养生馆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天津市宝坻区沛然美容养生馆提供保健按摩服务,经营场所无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不明码标价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文号:津市监宝价[2020]10107号),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天津市宝坻区沛然美容养生馆自2019年1月4日开始从事保健按摩服务,未对所提供的保健按摩服务费进行明码标价。2020年1月3日当事人为吕先生提供按摩服务收取费用2000元,系双方协商价格。2020年1月14日办案人员回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当事人2020年1月7日对所提供的17项保健按摩服务进行了明码标价。2020年1月14日当事人对于2020年1月3日收取投诉方吕先生的按摩服务费用2000元已全额退款给投诉人,双方达成和解,本案无违法所得。

      (二)2020年1月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制作的《现场》1份,合计2页,取证单4份,合计4页,证明经营场所不明码标价的事实情节。

      (三)2020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制作的《现场》1份,合计2页,取证单1份,合计1页,证明当事人改正不明码标价行为。

      (四)2020年1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

      (五)2020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具体从事的服务内容、面貌。

      (六)当事人签字确认2020年1月3日收取投诉人按摩服务费2000元的微信转账单1份,共1页;当事人提供的投诉人收到当事人退款证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退款。

      天津市宝坻区沛然美容养生馆提供美容养生服务不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第十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梦见楼房倒塌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的,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退款给投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的”,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2020年4月2日我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津市监宝价案【202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期限未提出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的,责令改正,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每日按罚款数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