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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产销新资源食品引官司协调化解展温情【案件聚焦】
  •   2018年12月的一天,郑某通过淘宝平台向农民老张购买了1400余元的黑果腺肋花楸果。 事后,郑某认为黑果腺肋花楸果属于 新资源食品 ,应当依法标注不适宜人群,但老张并未标注不适宜人群且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所售黑果腺肋花楸果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因此 将老张诉至上铁法院,并要求其退还货款及支付十倍赔偿。

      虽然承办意图以协调化解解决纠纷,但这场“和解之”并非是简单易行的。首先,多次联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但原告始终原主张,被 告限于经济状况,往来一次法院并不容易,遂根据原、被告双方实际情况调整方案。庭审中, 耐心向原告介绍了了解到的一些案件情况,使其了解事实及自身需要承担的风险,晓之以情,动之以理; 同时用电话通话的方式 向被告详细介绍了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尤其是与本案有关的新资源食品安全问题的,使被告了解法律,真正意识到自身的问题。 经过了大量的协调化解工作后, 原告被被告贫困的实际情况所触动,被告也表示将尽全力进行赔偿, 双方相互让步,被告当庭微信支付协商后的赔偿款项,案件协调化解成功。

      事后,被告老张邮寄自家蜂蜜至上铁法院,并致电表示感谢,婉拒寄回蜂蜜,并送给老张一本写有“望依法致富”寄语的《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老张表示日后一定懂法,按照法律出售农产品。

      卫生部于2007年发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卫生部令第56号),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第一类: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具体是指以前我国居民没有食用习惯,经过研究发现可以食用的对人体无毒无害的物质。动物是指禽畜类、水生动物类或昆虫类,如蝎子等。植物是指豆类、谷类、瓜果菜类,如辣木叶、金花茶、掌、芦荟等。微生物是指菌类、藻类,如某些海藻。

      第二类:以前我国居民无食用习惯的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出来的食品原料。具体包括从动、植物中分离,提取出来的对人体有一定作用的成分,如植物甾醇、糖醇、氨基酸等。世界末日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