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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治疗胃炎两月余 发现患的是胃癌
  •   家住肥西县的50多岁女子李云(化名)因为身体不适去肥西县城的一家医院检查,医院经过胃镜等检查发现是胃炎、贲门粘膜慢性炎等,李云在接下来的两个月时间内,多次在这家医院治疗,但是一直不见好转。两个多月后,她来到了省城一家大医院进行检查,最终被确诊为胃癌晚期并多处转移。李云认为,县城的这家医院存在医疗,延误了她的治疗,一纸诉状将这家医院起诉至肥西县法院。

      李云诉称,2016年10月24日,她因身体乏力伴有心慌胸闷等不适症状至肥西县某医院处就诊,经诊断为浅表性胃炎以及粘膜慢性炎伴鳞状上皮增生。李云说,得知这样的病情后,她就在肥西县这家医院治疗两个月,但是多次治疗不仅病情没有好转,反而日渐严重。

      无奈之下,她又去了更大的医院去检查病情。可是这一检查,犹如。2016年12月29日,她来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经确诊为胃癌晚期并多处转移,已不适合手术治疗。为此,李云随后7次在医院进行住院接受化疗,共计住院32天。

      李云在病痛之外,感到非常,她认为因为肥西县某医院的诊疗行为,造成了她如此严重的后果,因此肥西县某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她起诉至肥西县法院,要求肥西县某医院向她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抚慰金等10万余元。

      肥西县某医院辩称,李云因身体不适在肥西县某医院进行了数次门诊治疗及检查,他们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承担赔偿责任,因医院在第三人处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每一例责任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因此对于李云的最终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

      保险公司表示,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他们不应该直接对李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李云诉请的赔偿欠缺事实依据,其所列的赔偿损失均是在其治疗自身原疾病过程中产生的,并不是因为肥西县某医院的医疗导致的,即便肥西县某医院存在有一定的医疗,并不是导致她损失的根本原因,两者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根据李云及肥西县某医院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安徽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结论为:肥西县某医院在对李云的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结果预见回避义务、转诊义务和了获得患者家属知情同意的义务,医院存在,该与后果之间存在关系,而李云自身疾病(胃癌)是主要关系,医疗参与度为20%~30%为宜。

      肥西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肥西县某医院在对李云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及延误治疗等,该与后果之间存在关系,但李云自身疾病是主要关系,据此,法院确认由肥西县某医院对李云因医疗损害所发生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先行赔偿问题,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般侵权责任纠纷,郑伊健和梁咏琪保险公司并非侵权责任主体,判令由其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于法无据。肥西县某医院可在履行向李云的赔偿义务后,依据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医疗责任保险约定通过协商或另案诉讼途径向保险公司理赔,因此,对于肥西县某医院辩称由保险公司向李云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法院不予采信。

      近日,肥西县法院一审判决,肥西县某医院赔偿李云医药费、误工费、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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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胃炎食疗